贈與土地 土增稅不能減半

發佈時間: 2003-10-14 14:04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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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增稅減半徵收兩年即將在明年1月31日屆滿,其中自用住宅稅率從10%減為5%,對於有意出售自用住宅的民眾,無異是一大福音;不過,許多民眾對這一生一次的福利,應該如何主張及適用,卻仍然滿頭霧水。 一生一次,但可同日出售 土地稅法規定,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土地稅,每人一生一次;,不過,對於同時擁有多筆自用住宅土地的民眾,只要這些土地合計的總面積,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——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,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,只要是同日出售,還是可以適用優惠稅率。所謂同日出售,除了契約訂定日應相同外,並且需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,才可以視為同一次出售。值得注意的是,透過「贈與」移轉土地,由於沒有「出售」的行為,並不適用優惠稅率。 出售前一年內,不可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,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在出售前一年內,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,如果屋主碰到承租人違約,逾期不肯搬遷,照樣繼續營業,由於就事實認定,該地還是在供營業使用,此時屋主仍不得主張適用自用住宅稅率。不過,雖然有他人在自用住宅內設立戶籍,但只要查明沒有出租或營業事實,還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。 房屋騰空,還是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土地時,往往必須先退居同時遷出戶籍,以至於在簽約售地時,戶籍早已經不在該自用住宅之內,對此,稅捐機關實務上認定,只要退出戶籍距離出售期間未滿一年,而且該自用住宅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,還是可以准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。同樣的,碰到因為房屋改建需要,而遷出戶籍者,只要是在核准拆除日之前一年內遷出戶籍,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的土增率優惠。土地法第34條第3項規定,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,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%者,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,其中10%的認定,應該以該基地上全部建物的房屋評定總現值,與該基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相比為準,實務上只要持有建物滿一年,還是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優惠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